释义 |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三级。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