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自身特点决定 |
释义 | 我国的股东特别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因其自身财力有限,投入公司的资金有限,人数多、相当分散、而且持股比较小,这些是中小股东与生俱来的特征决定他们缺乏凝聚力,一盘散沙,无法团结起来形成相对强大的力量与大股东抗衡,而只能四处抱怨,无计可施。行使股东权利的成本高于大股东,他们行使股东权利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所以很多人都认为参与行使股东权所得的收益并不足以补偿付出的代价,因此大部分股东有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这也就给大股东侵害行为打开的方便之门。 一、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1、“资本多数决“的例外 “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言之,如果公司的小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则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能力及分红比例而并完全不拘泥于其出资比例。 2、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它可以不为董事会的每一待选董事投票,而将其总投票数投给一名或几名候选人。很显然,累积投票制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赢得董事席位,从而在董事会中拥有“代言人”的希望成为可能,使中小股东在其与大股东或董事会之间发生严重利益冲突时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意见。 3、表决权排除制度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利害关系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4、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二、干股取得方式 (一)股权赠送 公司设立后,股东直接将部或者一部份股份赠与他人,受赠人就成为干股股东。 (二)股权激励(无偿或低价转让部分股权) 一些高科技类、管理类或者其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大股东将自己手中的部分股权无偿奖励、或者优惠价格转让给受激励对象。受激励对象往往都是对企业贡献较大的技术性、管理性人才或者其他核心人员,这样股权激励以后,他们与公司不仅仅是劳动关系,还有望与老板一样取得利润分红,更加具有吸引力。不过,因股权激励获得的干股,其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股权限制转让,业绩达到一定标准,工作满多少年等等。 (三)以无形资产出资但没法工商登记,采取干股形式。 除现金出资以外,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比如,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非货币出资法律限定比较严格,因此,可以办理工商登记的非货币资产种类非常有限。这样,就有一部分无形资产虽然有价值,算不上知识产权,但是无法合法出资成为股本,变通方法就是干股,比如某人以技术入股、商誉出资,或者某人掌握了独特的营销渠道、社会资源、秘方、管理经验等,其他股东认为很有价值,就为他垫付出资,形成干股,但要求把有价值的那部分无形资产带到公司来,股东之间内部有协议,工商登记不显示其内部协议,干股股东表面上和其他股也是货币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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