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大抗辩权的要求是什么和什么 |
释义 | 1、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一、工程款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支付条件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某些权利。 (3)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二当事人无论是履行合同义务还是行使合同权利以及抗辩权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 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四种情形构成预期重大违约时,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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