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主要有无效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 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10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11条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