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书记员职责 |
释义 | 法律分析: 书记员的职责是:1、协助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2、协助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日常性事务;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4、配合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及有关事项的人员,其任职条件是: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5、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6、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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