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重病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以下病属于大病救助范围: 1、当事人患的恶性肿瘤; 2、当事人患的尿毒症导致的肾衰竭; 3、当事人患的重症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当事人脑中风; 5、当事人急性心肌梗塞; 6、当事人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制它疑难杂症。 综上所述,大病救助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炎、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