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3、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5、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6、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