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可以提起管辖区权异议的,其主要的原因是首先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与案件结果具有利害关系,而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该当事人也包括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