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近14天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来(返)汕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第1、4、7、14天检测核酸); 2.对近14天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直辖市为街道)旅居史来(返)汕人员实施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14天检测核酸) 3.对近14天有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包括参照管理地市)旅居史来(返)汕人员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11天自我健康监测(第1、3、14天检测核酸); 4.对近14天有中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包括参照管理地市)旅居史来(返)汕人员实施“四个一”健康管理和“14天自我健康监测”。 5.建议从外市返汕后,主动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