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公示和任意公示怎么区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强制公示也称为公示成立原则、形式主义。公示完成意味着合同履行或物权变动。合同生效产生债权关系;公示〈交付或登记〉完成,发生物权变动和对抗效力。也即未经公示物权不变动,此时合同成立,具有债权效力。任意公示,也称为公示对抗原则、公示〈交付或登记〉完成,意思主义。合同生效发生物权变动和其他债权关系,公示〈交付或登记〉完成,产生对抗效力。即未经公示物权仍变动。但“变动了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强制公示和任意公示的适用,以“强制公示”为原则,“任意公示”为例外。任意公示的类型包括:1.动产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3.地役权。4.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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