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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妈妈离婚了为啥要再婚先生活一段时间再领证,妈妈是不要脸吗,为啥说年轻人和再婚不一样呢?
释义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使没领结婚证,也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但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如果没有领证,只属于同居关系。如果两个人分手,则无需解除婚姻关系,若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共同财产的问题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
    如果再婚领取结婚证的话需要符合如下要求:双方均自愿结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双方均没有配偶的等事实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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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8: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