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选民资格确定后,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二十六条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但每次选举前都要对选区内的选民进行重新登记,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人的选区的选民名单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止除名。对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