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公海自由包括航行、飞越、捕鱼、科学研究等。 法律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 一、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章的条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 (一)航行自由; (二)飞越自由; (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五)捕鱼自由,但受第二节规章条件的限制; (六)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和第十三部分的限制。 二、这些自由应由所有国家行使,但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章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