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独立法人分公司能签订合同? |
释义 |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一经工商登记机关批准,具有自己的合法经营权,可以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在经营范围内或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具有合法有效性。分公司的合同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补充清偿责任。虽然分公司没有独立资格,但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总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一、非独立法人分公司能签订合同 非独立法人分公司能签订合同的,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 《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针对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需要指出的一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 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清偿的责任,一旦分公司对外债务难以清偿,总公司就应当承担所剩余债务清偿的责任。实务中,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将分公司以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后的补充清偿责任。 在我国虽然说总公司分公司这样的一种形式经常存在,但是对于两者的区别,大家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实际上分公司就没有独立的资格,也就意味着在责任承担方面它并不能够独立,由于发生违约或者是一些造成其他的损失,那么在诉诸法院的过程当中由总公司来承受。 结语 根据《公司法》规定,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具备了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经营权。因此,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无需加盖总公司印章。分公司的合同在经营范围内且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分公司与总公司在责任承担方面存在补充清偿责任,当分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总公司需承担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在于分公司没有独立资格,责任承担由总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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