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加快完成我区宜机化土地整治试点任务,着力破解丘陵山区机械化耕作难题,近期花溪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工作人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试点了项目选址调研工作。 土地宜机化整治是指通过连通田块、对陡坡进行缓坡化改造、对不规则田块进行条状田块改造等方式,让中大型农机具能够进入作业,进而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出效益。 经过多次调研和评比,花溪区农业农村局认定黔陶乡骑龙村二组较符合试点项目要求。该地块走势较缓,土方挖填工作量较小,符合依山就势、就地就近完成的绿色生态原则;原有地块主要种植香葱,依托黔陶乡香葱产业发展,土地整治完成取得效果后会带来较好的示范效应;项目点的农户自身具有机械化耕作的意愿和需求;该片地块也有基本农田项目资金扶持,有效的保障了农机进出作业道路、生产道互联互通。 据了解,下一步,花溪区农业农村局将积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资金,配套中大型耕作机具,助推全区机械化耕作水平提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