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早晨7点开始施工算不算扰民 |
释义 | 早上七点施工不算扰民。不得在夜间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进行施工。“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了。可以向环保部门反映一下这个情况,请他们进行协调,最好是能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开工时间,另外也请环保部门督促工地做好一般的噪声控制措施。 如果施工噪音扰民: 1、可以向当地的安监部门投诉,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警方一般第一次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向环保局投诉,环保部门给予处罚; 3、向当地政府投诉,拨打市长热线; 4、可以先向施工单位反映情况,说明噪声对群众生活带来很大不便。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第五十八条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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