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2017年6月份以来,天津、青海等地宣布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天津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0元调整为每月2050元;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最低小时 工资 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9.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20.8元。 青海决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西宁市、海东市1250元/月人, 海南 州、海北州、黄南州1260元/月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70元/月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00元/月人。 至此,2017年以来,至少已有 上海 、 深圳 、陕西、山东、青海、福建、天津等7个地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此前,从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到2300元;从5月1日起,陕西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1680元/月;从6月1日起,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2130元/月,山东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1810元;从7月1日起,福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1700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