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