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列明的内容 |
释义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内容有: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 第三部分:尾部。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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