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一个范围的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更大?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关系包括: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 (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行政关系强调的是上下级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的是权力义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 法律分析: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法律依据:《行政法》 想咨询一下公司在北京被环保局行政处罚一万元是不是更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诉讼的范围是什么?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是:1、诉讼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2、诉讼原告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诉讼的范围是什么?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是:1、诉讼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2、诉讼原告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制裁属于行政责任的哪一种承担方式? 行政制裁,指的是对行政违法人依法使其负担一定的行政责任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特点是管理事项的多样性、广泛性;制裁手段的强制性;程序的正当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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