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孩子探视权如何约定,探望权的特征 |
释义 | 民法典中孩子探视权约定及特征。离婚后,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的法定权利,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情感。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由父母双方约定,若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约定的内容包括探望时间、方式等。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孩子探视权如何约定 民法典规定,子女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等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后,按协商的内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行使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 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探望权由父母双方约定,主要是约定探望时间、方式等内容。 结语 探望权的约定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父母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探望方式、时间等具体内容。如果协议无法达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探望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不仅是亲属法上的规定,更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基本人权。通过探望子女,父母可以继续教育子女,促进子女的成长和价值观的形成。在行使探望权时,必须确保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因此,父母双方应合理约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孩子的权益和福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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