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化携带污染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相关文件或文献对携带污染的定义或内涵不尽相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全自动生化分析仪》(YY/T0654-2017) [ 8] 中被定义为"由测量系统将一个检测样本反应携带到另一个检测样品反应的分析物不连续量,由此错误地影响了另一个检测样品的表现量",其内涵与美国病理家协会(CAP)认可核查清单、美国临床及实验室标准化委员会(CLSI) EP07A3 [ 9] , EP10A3 [ 10] 等文件中对携带污染的描述或定义基本一致,均特指样品的携带。近些年的文献和制造商说明中 [ 6,11] 对于携带污染这一名词的使用扩展到了试剂的携带污染。当这样的携带污染发生在两个特定的检测项目(试剂)之间时,也被称交叉污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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