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的房屋能够出租吗 |
释义 | 法院执行的房屋,一般不可以出租,但是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因为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承租人可以继续租住,但也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合同履行期间已过是否继续有效 原则上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合同的效力将终止。但是在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租房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租房合同到期,承租方需要腾房搬离。如果承租人想要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需要与出租人续签租房合同。没有续签继续使用,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房东将房屋转让的,不影响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所以说,承租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仍可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这一房屋。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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