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不可以委托朋友出庭。当事人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只能委托以下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朋友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情况,所以无法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代为诉讼。当事人在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其中,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没有特别授权的,属于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对于一些特别事项,诉讼代理人没有作出决定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