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可以委托朋友出庭吗 |
释义 | 民事诉讼可以委托自己的朋友代自己去应诉。私法自治,民诉中可委托朋友作为自己的工作人员代理诉讼。 委托朋友出庭,要求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有以下具体内容: 首先内容结构为标题、首部和正文。 标题部分,一般以诉讼委托书或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为标题; 首部部分,需要写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详细情况; 正文部分,一写明委托出自委托人的自愿,二写明委托事项及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一般分为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一般代理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特别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最后,在文章末尾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字盖章,并注明具文时间。 所以,对于民事诉讼委托的问题,是可以让自己的朋友代自己去应诉的,但是要求有授权委托书。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不方便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是基层律师的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亲属或者是单位的工作人员等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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