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有: 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着之间签订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1、垄断高价与垄断低价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 3、拒绝交易行为; 4、限定交易行为; 5、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价格歧视); 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垄断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 2、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石油、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 3、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也开始形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