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沟通中,双方应当平等相待,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沟通中如何保持双方尊严和平等地位,但是《民法典》中有关于人格权、合同自由等方面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非财产权益。 2.《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自然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公平合理。 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平等自愿地协商订立合同,自由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在沟通中,双方应当平等相待,保持尊重和理解,避免使用过激言辞或者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如果双方存在纠纷或者问题,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