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绿牌农用车几年报废 |
释义 | 绿牌农用车多少年报废要看该车子具体车型,不同情况的农用车报废年限不同,最长年限为12年。 一般情况下为9年或者6年,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驶里程的农用运输车,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农用运输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1、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 2、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 3、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 4、因各种原因造成农用运输车严重损坏或者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5、长期使用后,整车耗油量超过企业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7、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经修理、调整或采用尾气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法律依据: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第二条 农用运输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 (二)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 (三)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 (四)因各种原因造成农用运输车严重损坏或者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五)长期使用后,整车耗油量超过企业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经修理、调整或采用尾气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条 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驶里程的农用运输车,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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