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普通法院分为四级。分别是: 1、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2、高级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中级法院: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4、基层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一、法院管辖权怎么确定 法院管辖权确定的方式如下: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管辖法院遵循的原则如下: 1、属地管辖原则。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诉讼标的物、产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原则。在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一方当事人具有内国国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论现在居住何处,内国法院对此类案件均具有管辖权; 3、实际控制管辖原则。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在实际行使中又可分为对人的实际控制和对物的实际控制两种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