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重组:股权转换的适用范围及限制 |
释义 |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债权人已履行债务且不违反相关规定;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公司破产重整或和解期间,列入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适用范围如下: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拓展延伸 债务重组:股权转换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 债务重组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债务解决方式,而股权转换作为其中的一种手段,在法律规定与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换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在实践中,股权转换可以通过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实现债务重组的目标。然而,股权转换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例如转换比例、转换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因此,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确保股权转换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以实现债务重组的最佳效果。 结语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债权人在进行股权转换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债权已履行、法院裁决确认或破产重整和解等。股权转换作为一种常见的债务重组方式,在法律和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实施股权转换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关决议程序。同时,转换比例和期限等也存在限制。因此,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确保股权转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达到最佳的债务重组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