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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漏税补税怎么计算
释义
    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熟悉:违反税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如:罚款金额、倍数、比率)
    重点:对偷税行为的处罚(结合综合题)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偷税额1万元以下1—10万10万元以上
    偷税比例10%以下10—30%30%以上
    处罚征管法处罚:
    ①补税
    ②滞纳金
    ③罚款偷税数额50%—5倍。
    刑法处罚:
    ①罚金:1—5倍
    ②判刑:3年以下有限徒刑刑法处罚:
    ①罚金:1—5倍②判刑:3—7年
    应用举例:
    东方娱乐城成立于2002年1月1日,是某市一家专门经营歌厅舞厅、游戏游艺、保龄球台球业务的娱乐企业。2003年2月,娱乐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纳税资料。资料显示的财务收支及纳税情况如下:
    (1)取得门票收入150万元,点歌费收入50万元,提供小食品收入30万元,烟酒饮料收入70万元,会员卡费收人100万元。
    (2)成本支出220万元。
    (3)销售税金及附加71.5万元,其中营业税65万元[(150+50+100)×20%+(30+70)×5%],城市维护建设税4.55万元[65×7%],教育费附加1.95万元[65×3%].(4)发生期间费用108.5万元,其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折旧2万元,广告费用30万元,支付给本企业雇员业余时间联系客户的佣金30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利息40万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为25万元)。
    (5)应纳税额所得额为0.[150+50+30+70+100-220-108.5-71.5]
    要求:
    (1)逐一找出娱乐城在税款计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正确计算应纳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指出娱乐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案」
    (1)存在问题及税费计算:
    ①部分收入因适用税率不正确,致使营业税计算有误。
    营业税=(150+50+100+30+70)×20%=400×20%=80(万元)
    ②因营业税计算不正确,致使城建税计算有误。
    城建税=80×7%=5.6(万元)
    ③因营业税计算不正确,致使教育费附加计算有误。
    教育费附加=80×3%=2.4(万元)
    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而不能在税前扣除⑤广告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标准。
    不能在税前列支的金额=30-400×2%=22(万元)
    ⑥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30万元在税前列支不正确。
    ⑦利息在税前全额扣除不正确,应按税法规定扣除。
    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40-25=15(万元)
    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正确
    应纳税所得额=150+50+30+70+100-220-(108.5-2)+22+30+15-80-5.6-2.4=5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2.5×33%≈17.33(万元)
    ⑨支付佣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正确。
    (2)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偷税数额=80+5.6-65-4.55+17.33=33.38(万元)
    ②应纳税额=80+5.6+17.33=102.93(万元)
    ③偷税数额÷应纳税额=33.38÷102.93≈32.43%④因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在30%以上且偷税数额超过10万元,构成了犯罪。
    ⑤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娱乐城所偷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然后移送司法机关对娱乐城有关直接责任人依法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先税务机关后移送司法机关。
    ⑥对娱乐城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应由税务机关向其雇员追缴税款,并对娱乐城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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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