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2年新种子法解读 |
释义 | 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种子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是自2000年颁布《种子法》以来的第四次修改。 与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相比,新《种子法》紧扣种业振兴发展的迫切需要,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这意味着授权品种的权利人,有更多机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种子法》的第四次修订,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对于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筑牢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一是党中央有明确要求。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把修改《种子法》列为重点任务,强调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要重拳出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二是种业科技自立自强有紧迫需要。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我国种业原始创新动力不足,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亟须对种子法进行修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用制度导向激发原始创新活力。 三是国际上有可借鉴做法。目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78个成员中,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巴西等69个成员已经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在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扩大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等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做法,为我国《种子法》修改实施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修订重点 第一,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修改后的《种子法》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 第二,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种子法》提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定义,规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第三,完善侵权处罚赔偿和行政处罚制度。为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八条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但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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