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管制的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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