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补偿的年限要如何计算 |
释义 |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的货币补偿。它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本单位辛勤工作的回报,也是对劳动者重新找工作期间的一种生活补助。《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这一规定,1994年劳动部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规定了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标准。劳动合同法根据实践情况,结合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在第46条规定了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在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即除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予经济补偿外,对劳动合同终止也要给予经济补偿。这种做法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用工的成本,对这部分成本原来用人单位用工时并没有考虑。如果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开始计算,显然不合理。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同时,考虑到劳动部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作了具体规定。另外,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虽然这个暂行规定执行到2001年6月被废止,但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也要执行到2001年6月。而且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要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经济补偿。为与现实的做法相衔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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