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残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 1、一级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属于生活随时需要他人帮助,也属于生活不能自理范畴; 3、三级属于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可以划分为生活不能自理范畴。 4、伤残四级至伤残十级,生活一般可以自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