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兑人需到银行开票书面挂失,向法院提交公示催告申请,丢失汇票有效期过后再办理托收凭证。承兑汇票是指经承兑手续的汇票,售货人签发汇票后,付款人需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挂失承兑汇票的程序如下: 1. 承兑人前往银行开具书面挂失通知。 2. 承兑人向开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公告催告申请。 3. 在丢失的汇票有效期过后,前往银行办理托收的凭证。 承兑汇票是指已办理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中售货人为索取货款向购货人签发的汇票,经过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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