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抵押未经登记抵押不生效 |
释义 | 抵押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必须登记的是抵押权,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我国法律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动产抵押未登记有效吗 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符合如下条件合法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抵押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动产抵押未登记如何行使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据该法的立法宗旨,由于动产抵押权不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并不影响其作为物权的属性,其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抵押合同未登记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不能成立,所以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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