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兰州银行社保卡怎么办理 |
释义 | 参保单位领卡人须携带单位介绍信、领卡人身份证原件及U盘。未发卡人员错误数据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任务并上报社保经办机构。代办人可代领卡,已调离单位的参保人仍由原单位通知领取。二代社保卡启用后,原卡自动终止使用。未发卡人员需办理无卡就医审批手续。发卡人员名单需返还市人社局信息办。 法律分析 1、参保单位领卡人须携带资料:单位介绍信(内容含领取单位社会保险编号、领卡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领卡人身份证原件及U盘(用于拷贝《发卡人员名单和《未发卡人员错误数据修改名单电子版)。 2、根据《未发卡人员错误数据修改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错误数据修改任务,并以报盘形式上报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以便及时为未发卡人员做好后续补卡工作。 3、参保单位职工因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代办人签字领取;因调离等原因,参保人已不在原单位的,仍由原单位负责通知参保人,到原单位领取。 4、参保单位领卡人办理完二代社保卡批量启用手续后,原社保卡自动终止使用,原社保卡医保账户等相关信息统一转入二代社保卡内,其使用方法与原社保卡相同。 5、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障卡未发放前,需住院治疗时:各县区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和城镇职工参保人员需通过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无卡就医审批手续;市本级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市人社局信息办办理无卡就医审批手续。并打印审批单,定点医疗机构手工录入审批单上参保个人编号,与本人身份证核对基本信息后,按照无卡就医处理(系统支持),即可办理入院、出院结算手续。 6、参保单位将社保卡发放完毕后,请将有参保职工签字确认的《发卡人员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后,返还市人社局信息办。 结语 请领卡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U盘前来办理社保卡领取手续。未发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错误数据修改,并报盘上报社保经办机构,以便后续补卡工作。若参保人员无法亲自领取,可由代办人签字代领。原社保卡将自动终止使用,相关信息将转入二代社保卡。在社保卡未发放前需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需办理无卡就医审批手续。社保卡发放完毕后,请将确认的发卡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后返还市人社局信息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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