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准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例如,债权的让与、债务的免除即是。该行为虽不以物权关系为其效果,但此等行为可直接引起与物权行为相同的效果,即该行为本身能使物权以外的权利(如债权)终局的发生、变更、消灭,而并无履行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