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的效力有哪些 |
释义 | (一)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二)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民法典》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民法典》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一、债权债务消灭的几种方式 (一)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 1、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2、抵销的要件按照《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99条的规定,抵销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3、抵销的效力《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2)因抵销双方的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 (三)提存 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2、提存的原因(《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101条)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主体提存的主体,亦即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和提存部门。 4、提存的标的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低值、易损、易耗物品;鲜活、易腐品;需要专门技术养护品;超大型机械设备、建设设施 5、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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