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还是有的,但是会按比例扣除一部分。 发放精神文明奖规定如下计算: 一、全额发放的人员和标准: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包括体外循环和特岗教师。全年工作认真,完成任务,服从安排,遵守校记,成绩平稳,出勤正常。 二、扣除发放的规定: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作相应的扣除。 首先,算出全年的总额除以上班天数得出的平均值。 1、旷工的:按旷工天数扣除平均值的3到5倍。 2、请事假的:按请假天数扣除平均值。 3、请病假的:按病假天数扣除平均值的百分之60。 4、属于工伤的,不扣除。 5、每学期学校的例行的教务、教研、德育室等方面的工作业务检查,如备课听课批改作业班主任笔记等业务,如果没有、中断、规定数量不够或者有作假现象,根据情节的轻重,扣除一定百分数的额度。 6、出现影响学校声誉和有关利益的事故,视情节的轻重,扣除该教工全年文明奖的百分之20至百分之60,直至全部扣除。 7、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不配合学校解决问题的,不讲组织纪律的,扣除其全年奖的百分之50。 法律依据:《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授予相应称号的荣誉证书和标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的荣誉证书和标牌,由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酌情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