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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纠纷释义是什么
释义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通常情况下,离婚纠纷一般是指,在婚姻无法维续的时候,男、女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其中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纠纷、财产分割纠纷、债务纠纷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有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
    一、离婚后财产可以反诉吗
    不可以。
    因为离婚诉讼是一个综合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项争议处理的案子,其中离婚关系的解除是主诉,也就是最基本的诉讼法律关系,财产和子女的问题都属于离婚的诉求,不离婚就谈不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的处理。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反诉是针对于本诉而发起的,所以,在离婚纠纷案件中针对财产问题,不能提出反诉,直接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和你对财产的分割要求即可,法官会一并处理双方的所有财产诉求的。
    二、未结婚共同生活财产怎分
    (一)这在法律上叫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
    男女双方根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三)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
    (四)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六)综上,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基本上与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是相同的。
    三、法院举证是什么意思
    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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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7: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