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食是极其重要的战略物资,关系到政治、军事与社会的各个方面,关系到战争的胜负。抗日战争时期,为应对出现的粮食困难和粮食危机,国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粮食管制政策。抗战爆发初期,国民政府即制定了相关的粮食管制政策,但国统区并没有发生大的粮食危机,粮价也没有出现暴涨的趋势,甚至有些地区还出现粮价下降的情况,军粮民食的供应基本可以满足。因此国民政府颁布的粮食政策只是停留在口头形式上,并没有施行。随着战区扩大,大部分产粮区沦陷,大量人口内迁,国统区爆发了严重的粮食危机,国民政府开始加强粮食管制。 不同的时期,国民政府颁布了不同的粮食管制政策。一九四零年国民政府成立了全国粮食管理局,采取了派售余粮、取缔囤积居奇、实施评价、划定供销区域、统购统销等措施,以加强市场粮食的管理和供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