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还款期限未到可以提前要求还款吗 |
释义 | 一般情况,双方约定履行期限的借贷合同,债权人是不能提前要求债务人履行的。但如果债务人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 1、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2、当事人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因为另一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 一、合同责任有什么 合同责任包括以下几种: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的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2、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客观事实表明其不能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客观事实表明其不能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责任是预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4、无效责任。 二、先到期债务违约时怎样主张后到期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 简而言之,即使第二笔债务还没有到达还款期,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债务人会继续违约,因为第一笔债务已经违约,所以他可以主张所有未到期债务的违约责任。 三、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2)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等。 2、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 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将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却放任此种行为的发生(如收到货物,无故拒付贷款等); 过失违约:是措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因轻信此种后果可能避免,而没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发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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