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原则,董事职务的解除是否设定一定条件,完全可留给公司章程予以明确。被动解除董事职务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在无法定无效情形之下,一经作出即生效,对董事职务的解除也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即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