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收到合同解约函后,如果对解除合同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的解除有三种类型。分别是: 1、双方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单方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单方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共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