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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占坑式辩护是否背离法援最初本质
释义
    占坑式辩护是指通过强行指派法援律师,不让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剥夺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权利的做法。最典型的杭州保姆案、江苏女辅警案、劳荣枝枝案、吴谢宇案、货拉拉案等等。
    杭州保姆案,家属重新委托律师后,杭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起辩护人,家属委托的律师被拒绝;江苏女辅警案,其父母委托两名律师,法援中心也指派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委托律师会见被拒绝,还说是其本人意见;吴谢宇案,劳荣枝案、货拉拉案,看守所、法院都用同样的手法,拒绝委托律师介入。
    法律援助服务是补充性的,是为那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制度保障,不可能具有优先性。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刑事辩护全覆盖后,对没有委托辩护的被告人,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服务。
    显然,法律援助适用的前提是没有委托辩护,依据如下:
    第一、《刑诉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第三、《刑诉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四、司法部《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第8.2.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所在第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上诉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主要是指(1)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二级智力残疾的;(2)共同犯罪中,其他人委托了辩护人的;(3)检察院抗诉的;(4)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有了委托律师,法律援助应终止。《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事项:(六) 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法律援助人员发现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只要有委托律师,法律援助就应当退出。用法律援助制度来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违背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初衷。委托辩护优先于法律援助辩护,占坑式法律援助辩护明显是违法的。
    上述热点案件中,为何司法机关热衷于指派律援助律师,而且是指派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将法律规定的2名辩护人席位占满,不给委托辩护留一点空间,实在让人无法理解。他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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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