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是不动产,抵押权从登记时生效。清偿顺序:1)按登记时间确定;2)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房产属於不动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因此,房产存在多个抵押权时的清偿顺序如下:(一)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後确定清偿顺序;(二)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於未登记的受偿;(三)未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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