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社保缴费比例 |
释义 | 上海市社保缴费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单位百分之20,个人百分之8,灵活就业人员28; 2、医疗保险:单位百分之9.5,个人百分之2,灵活就业人员百分之11.5; 3、失业保险:单位百分之0.5,个人百分之0.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百分之1; 4、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或机构统一缴纳百分之1,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或机构统一缴纳百分之0.2到百分之1.9,个人不缴费。 二、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确定注意事项如下: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百分之60应纳入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事实上,社保的缴费比例基本上不会进行调整,关键是社保的缴费基数每年都要进行调整,对于参保的用人单位来讲,社保的缴费基数基本上就是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确定的,而职工个人要缴纳的社保费是按照本人上年度的月工资收入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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