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募集设立35%的规定 |
释义 |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三、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发起人在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应首先发起人认购公司总股份的35%以上,剩余的股份才能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 四、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依法应当制作招股说明书,且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招股说明书是向社会公开的募股承诺,是发起人向非特定人发出的募股意思,应实事求是的披露有关事实,它是发起人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备文件,在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招股说明书才能公开公告。 五、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并由证券公司承销。发起人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六、申请批准募股 七、公开募股 八、召开创立大会。 九、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八十四条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